党组织选举工作问答(六)

文章来源: 中国组织人事报  时间: 2021-04-07 17:33

问:党的地方组织进行换届选举前,哪些问题需要请示上级党组织批准?

答:党的地方组织进行换届选举前,一般应向上一级党组织作2次书面请示:第一次是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第二次是关于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就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换届选举而言,第一次请示应将召开党代表大会的时间及大会的主要议程;代表名额、差额比例及各方面代表的指导性比例;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及差额比例;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副书记名额;党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委书记、副书记的选举办法等,一般于召开党代表大会4个月前报党中央审批。第二次请示应将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党中央审批。报请党中央审批候选人预备人选时,应报告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提名情况,附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册和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考察材料及干部任免呈报表等。省以下地方党委换届选举需要请示的内容和报送哪些材料,由其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问: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选出的代表已调离原选举单位后,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答: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选出的代表在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内调动工作的,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如已调离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并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则不能作为代表出席党代表大会。在这种情况下,如工作需要和条件允许,原选举单位可以补选代表。

选自《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第三次修订本)》(党建读物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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