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 《湖南日报》  时间: 2017-04-14 08:24

  各市州、县市区委,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现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 

  2016年12月2日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为充分发挥人才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结合湖南实际,现就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大局、突出市场导向、体现分类施策、扩大人才开放”的基本原则,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大力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建立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逐步形成有利于各类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竞相迸发的制度环境。

  (二)重点任务。完善人才管理制度。牢牢把握人才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方向和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创新突破力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各类人才成长发展的培养、评价、流动、激励、吸引、使用、保障制度,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活力。

  加强急需紧缺人才开发。围绕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制定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深入推进重大人才工程和项目,围绕促进产业发展、补齐短板,加快造就一批能够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急需紧缺人才。

  提升人才服务水平。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大力推动人才服务创新,加快形成主体多元、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人才服务系统,为各类人才发展提供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服务。

  二、改革人才管理体制

  (三)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根据政社分开、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要求,强化政府人才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职能。推动政府人才管理职能向发挥用人主体作用、培育市场化社会化服务平台、加强市场监管、提供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环境转变。健全完善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清理和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

  (四)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选人用人自主权。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对高校、公立医院等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再纳入编制管理试点,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动态管理,探索建立完善编制统筹分配使用的联动机制,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在机构编制限额内自主设立、撤并除党政管理机构外的专业技术机构。

  允许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调整专业技术岗位。完善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制度,允许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和核准的岗位限额内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

  制定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设立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用于引进经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设岗位所聘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到其他岗位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后,特设岗位自动取消。对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事业单位可按规定采取直接考核方式公开招聘。

  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研究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正常调整办法。探索国有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对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实行的协议工资,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所获收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

  (五)加快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制定人才分类评价指导意见,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强调社会评价。合理确定基础研究科研人员和青年科研人员的评价周期。完善技术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行业、企业自主评价技能人才。建立多元化人才评价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注重引入国际同行评价。

  制定职称制度改革办法,根据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分类设置各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建立激励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评审导向,发明专利、成果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横向课题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研究制定普通高校教学型教师、高职院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探索海外引进人才、高层次创新型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接认定办法。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进行职称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负责参评职称资格初审,评审委员会和相应系列(专业)职改部门复审。进一步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限。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将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权限下放给市州。开展省属部分科研院所职称自主评审试点。授予部分公立医院职称自主评审权限。制定逐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办法,条件成熟、专业技术人员密集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用人单位对引进调入我省(含中央驻湘、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直接把关确认后自主聘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进行职称认定。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失信黑名单及惩戒退出等制度。

  (六)完善符合人才创新规律的科技管理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政策。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管理权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允许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转移转化。研究制定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才获得现金与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高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备案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制定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按规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免责政策。

  坚持“放管服”结合,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在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贯彻落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研究制定我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在项目经费总额内,将直接费用中部分科目预算调整权下放到承担单位。提高间接费用比例,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按相关规定据实编制。严把科研项目立项、结项关。改革科研经费审计方式,落实以法人单位为审计对象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逐步实现由对立项单位和承担单位的双边审计转变为主要对立项单位的单边审计,减少重复审计或检查。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经费根据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的约定进行管理,研究实行不同于财政性经费的审计办法。

  强化财政科技资金的分类支持,对基础前沿类科技计划提供稳定支持经费,对市场需求明确的技术创新活动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给予支持。

  (七)纠正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行政化倾向。坚持分类施策,在国有企事业单位清理和规范“裸官”、兼职兼薪、出国(境)出差等工作中,破除行政化、“官本位”倾向,防止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管理国有企事业单位学术技术领导人员和专业人才。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经批准后可担任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研究制定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兼职兼薪办法,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经批准后可兼任与本单位或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不领取薪酬。高校、科研院所所属二级机构领导人员按规定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获得的报酬,全额上缴本单位,由本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制定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参加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高校、科研院所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出国批次数、组团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研究制定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出席公务(商务)活动管理办法。探索体现领域和行业特点的国有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三、创新人才发展机制

  (八)完善需求导向人才培养机制。实施“双一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计划,支持高校建设一批优势特色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我省经济社会急需学科。推动高校开设跨学校、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课程。鼓励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加大校企人才联合培养力度,鼓励高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加强产业人才需求预测,建立重点产业育才清单。

  (九)引导人才顺畅有序流动。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完善人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研究制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兼薪或离岗创业办法。探索实施将企业任职兼职经历作为高等学校工程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条件。担任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鼓励高端制造研发类企业家到高校兼任“产业教授”,高校教师到高端制造研发类企业兼任“科技经理”。

  (十)健全市场化人才服务体系。简化注册登记程序,培育、壮大行业学(协)会等人才管理服务类社会组织。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引导措施,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公共服务事项。鼓励发展专业人才服务机构,培育壮大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产业集团。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园区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重点依托湖南人才市场建设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加大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引进力度。鼓励发展高端人才猎头等专业化服务机构。加大行业监督执法力度,确保社会组织正确履行职责。

  (十一)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投入的引导和撬动作用。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投资人才创新创业,形成的项目增值收益可按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基金管理团队和天使投资等其他参与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动科技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

  逐步建立科研院所国有出资人制度,设立相对独立、责任明确的出资机构。加快发展专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境外机构在我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省产业发展需要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建设集展示、交易、共享、服务、交流于一体,线上线下同步的湖南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市场。搭建金融、风投机构与科技项目对接平台。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全省公共科技服务平台,推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完善创业导师制度,组织开展好科技活动周、科普日、创新创业大赛等主题活动。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支持探索知识产权创造与众筹、众包模式,促进“互联网+知识产权”融合发展,依法保护人才和企业的创新权益。

  (十二)支持企业发挥人才开发主体作用。保障国有企业在岗位设置、人员配备、职务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试点国有企业实行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不受工资总额限制。国有企业新招录人才,企业应相应增加薪酬总额基数。鼓励国有企业对作出重要贡献人才实行奖励,在单位工资总额外单列。鼓励国有科技型企业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期权、分红等方式,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

  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落实国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按国家政策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立健全党政人才到非公有制企业挂职、帮助发展的机制。推动各地各部门与在湘央企建立信息共享、服务共享、品牌共享、人才效应共享的“人才基地联盟”,构建人才发展共同体,在人才引进、挂职培养、技术培训、配套服务等方面开展密切合作。

  四、健全重点人才队伍建设机制

  (十三)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力度。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人才智力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入实施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大力推进制造强省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省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集聚计划和省军民融合高端人才引进计划,加快聚集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对引进院士、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拥有先进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带项目来我省创业工作、在国内首次落地的,经评审后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掌握国际领先技术、生成重大项目并带动新兴产业的,经评审后,从人才、科技、工业等专项经费中,给予最高1亿元的综合支持。建立对“千人计划”等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人选的后续配套支持机制。

  改进引才方式。根据我省发展战略,定期编制发布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发挥高端猎头、产业、行业协会和用人主体的引才作用,实现常态化引才。对具有世界一流或国内顶尖水平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开辟专门引进通道,“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探索外籍人才担任新型科研机构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相关驻外机构负责人的制度。允许引进的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科学家领衔实施省科技项目、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创办科技型企业、开展创新活动,同等享受省内科研活动政策支持。为R字签证(人才签证)提供绿色通道。在国内高校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外国留学生毕业并经有关部门许可后,可直接到我省创业就业。完善配套政策,着力解决引进人才社会保障、子女教育、住房、医疗等问题。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深入实施国家“万人计划”。以“湖湘人才发展支持计划”为中心,完善“科技领军人才支持计划”“芙蓉学者计划”“新世纪121人才工程”“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科技人才托举工程”等人才工程,整合各类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建立相互衔接、结构合理的资助体系。扩大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计划实施范围,对重大项目、领军人才、研发团队统筹支持。研究制定改制科研院所人才(团队)发展支持办法。推广首席科学家、首席研究员、首席工程师制度,探索建立杰出科学家工作室。推动人才培养与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科研计划、基地计划深度融合。落实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国家有关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高层次人才发展平台建设。依托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重点打造长沙创新谷、株洲动力谷、湘潭智造谷。支持建设国家级人才平台,对新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医学研究中心等给予300万元的经费资助。推动军民融合科技创新产业园建设。实施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建设工程。深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支持行业领军企业、高校与科研院所、创投机构、行业组织等建设高水平众创空间和农村“星创天地”。支持各地各园区建设各类创业园,建立健全创业知识产权辅导制度。引进和支持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学术组织)、专业论坛、科技会展在我省永久性落地。鼓励有条件的园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海外建立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办学机构、研发机构,吸引使用当地优秀人才。

  (十四)优化企业家成长环境。遵循企业家成长规律,以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企业中的经营型、科技型、成长型企业家为重点,推进企业家“高端化、定制化、层次化”培养。制定企业家教育培训办法,开展企业家理想信念教育和专业涵养培训,组织企业家境内外考察学习。

  建立各级党政领导联系企业家制度,通过定期与企业家座谈、走访企业、参加企业家联谊活动等形式加强沟通。建立重大决策听取企业家意见的机制。聘请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担任政府决策咨询顾问或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营造尊重、关怀、宽容、支持企业家的社会文化环境。

  研究制定省属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在竞争类国有企业有序开展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合理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选聘比例。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股权激励政策。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规定,有别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使用、考核、评价制度。

  (十五)完善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模式。建立以应用型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为基础、企业为主体、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校企合作、工学一体培养制度,加快培养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加强职业院校建设,推进技工教育发展,在制定教育政策和分配资金时,要将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一并统筹支持。推进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引导职业院校突出重点、打造品牌。加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投入。强化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加快建设一批省、市两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方式,探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加快企业后备技能人才的培养。完善高技能人才引进机制。

  加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支持力度,对就读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按政策免除学费,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中职学生按政策给予资助。加强技能劳动者技能培训,由政府、企业、个人按照一定比例出资,推进企业职工接受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晋级补贴资助制度,对晋级获得重点产业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生产一线职工给予一定奖励。探索制定鼓励企业接收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在读全日制学生顶岗实习的支持办法。

  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制度,允许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支持企业建立首席技师、特聘技师等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试行年薪制、股权制和期权制,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积极树立“湖湘工匠”品牌,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的引领作用,促进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对特别优秀的高技能人才,可授予“湖南省技能大师”“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六)改进青年人才支持方式。制定“青年千人计划”、“青年长江学者”、“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优秀青年人才配套支持培养办法,重点资助青年科技人才自主选题开展原创性研究。加大省自然科学基金对青年创新人才的支持力度,40岁以下人才领衔的项目占比一般不低于30%。探索优秀中青年工程技术人员破格申报职称办法。深入实施“湖湘青年英才支持计划”。发挥“湖南省青年科技奖”等奖项的激励示范作用。

  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积极培育中小微企业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探索研发能力强、产学研结合成效显著的企业独立招收博士后。扩大招收外籍博士后,开展博士后海外培养试点。加大对博士后站点和在站科研人员的资助力度。支持在站博士后到企业和众创空间开展科研和技术转化,参与国际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对出站留湘和来湘博士后给予科研经费资助、生活补助。支持企业依托科研攻关项目设立优秀硕士、本科毕业生工作站,鼓励各地各园区对工作站给予经费资助,对在站硕士、本科生给予支持。

  (十七)加强艰苦边远地区和农村基层人才工作。深入实施武陵山片区农村基层教育卫生人才发展重点支持政策,进一步将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贫困县,鼓励有条件的其他地区自行出台支持政策。积极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引导各级财政和用人主体分担投入,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急需紧缺人才的保障水平。研究制定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行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健全以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机制。

  研究制定大学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农村基层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继续组织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万名专家服务基层支持计划、湘西特聘专家支持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完善基层服务人才津补贴增长机制。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技特派员实行资金入股、科技入股,与农民和企业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推动农村创新创业深入开展。深化科技副县(市、区)长选派工作,为每个贫困县选派一个产业专家服务团开展技术指导服务。推动省内外发达地区、企事业单位与艰苦边远地区建立人才对口帮扶关系。

  五、完善人才工作保障体系

  (十八)健全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发挥党委(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统一领导,建立党委常委会听取人才工作汇报制度。进一步明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任务和工作规则,建立“定期议才”制度。充分发挥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作用,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人才工作综合管理职能,进一步整合人才工作资源和力量,形成人才工作合力。健全工作机构,配强工作力量,进一步充实市州党委组织部门人才工作力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应有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抓人才工作。理顺党委和政府人才工作职能部门职责,将行业、领域、园区人才队伍建设列入相关职能部门“三定”规定。整合全省人才理论研究资源,加强研究机构和队伍建设,打造人才工作新型智库。制定实施支持园区做好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人才投入项目和资金统筹力度,由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宏观指导,相关部门分别使用。各市州、县市区和各园区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十九)建立人才发展考核评估机制。将人才发展列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健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统筹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按不低于招商引资权重细化考核指标,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将人才工作列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的重要内容。加强人才政策落实情况、人才项目执行情况、人才规划进展情况调查评估、跟踪研判,及时对人才政策措施进行修改完善。

  (二十)加强优秀人才团结凝聚。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制定加强党委联系专家工作意见,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直接联系专家机制。组织各类人才开展教育培训、国情省情研修、考察休假、服务基层等活动。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建立健全特殊一线岗位人才医疗保健制度。加强各级人才服务窗口建设,完善人才公共服务方式。

  (二十一)营造人才发展良好社会氛围。推进人才管理法制建设,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建立完善杰出人才荣誉制度,加大对我省创新创业杰出人才的激励力度。弘扬创新精神,培育尊重个性、鼓励冒尖、宽容失误的文化环境。创新宣传方式和手段,聚焦优秀人才,讲好湖南人才故事,营造尊重人才、见贤思齐的良好社会氛围。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牵头抓好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考核。各地各部门要把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摆在重要位置,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认真抓好落实。中央在湘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和主管部门规定,参照执行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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