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党组织为干部担责不力,追责

文章来源: 中国组织人事报  时间: 2017-11-14 11:13

中国组织人事报沈阳讯 (通讯员 沈祖轩)近日,沈阳市委出台《关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的若干意见》,在全市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

在鼓励干部担当负责方面,严格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制度机制。并规定,党组织应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主动为干部担当,可依据有关规定容错免责或减责。坚持有错必纠、纠错及时,尽快消除不良影响或挽回损失。

《意见》明确,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充分保障党员干部的申辩、申诉等权利。对经组织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干部,干部所在单位在实绩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中不予扣分。对调查核实确属诽谤、诬告陷害的,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为干部澄清和正名。

《意见》明确各级党委(党组)是责任主体,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具体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时,将为干部担当负责落实情况纳入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组织人事部门选人用人检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符合容错免责或减责相关情形,而所在党组织不主动为干部担当负责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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