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株洲县在加大领导干部交流力度的同时,通过建立三项制度,切实增强领导干部交流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效性,保证交流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立领导干部交流调查、审核制度。在实施交流之前,县委组织部对全县各单位领导班子的岗位职数、年龄结构、专业结构、任职年限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对符合交流条件的领导干部和有岗位缺额的单位进行全面掌握。同时结合《科级领导干部个性化信息档案》中领导干部自己提出的交流意愿,按照“用人所长、人岗相适、互为有利”的原则,提出领导干部交流初步方案,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审核后确定交流人选和交流去向。去年以来,全县共开展领导干部交流5批次,涉及结构性交流、培养性交流、安置性交流、关怀性交流和回避性交流的领导干部241人次。
建立领导干部交流审计、谈话制度。对交流的领导干部,严格落实离任审计制度,领导干部交流离任前,由审计部门出具书面审计意见,参考审计结果,再决定人事去留,做到“先审计后离任、不审计不离任不重用”。在领导干部交流到新岗位之前,县委组织部长与其进行谈心谈话,肯定其工作成绩,阐明交流调整理由,并对其新岗位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帮助被交流的领导干部放下思想包袱、调适好心理状态,尽快适应新工作、新角色。
建立领导干部交流回访、管理制度。县委组织部在半年内对交流的领导干部进行1次回访,了解交流领导干部的思想动态、工作业绩、群众评价和新岗位适应情况,帮助解决其工作上遇到的困难问题。将年中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与交流领导干部的管理使用相结合,对于考核结果不称职的交流领导干部,继续交流或调整回原单位工作;对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交流领导干部,实行降职处理;对自愿交流到基层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领导干部,优先提拔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