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洞口县印发关于《洞口县整治为官不为、为官乱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责任追究范围、责任追究程序、责任追究方式,从严整治懒政怠政乱政等“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办法》指出,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机构的工作人员,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具有或经授权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和组织的工作人员均在问责范围之内。强调公职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敢担当,不思进取,推诿扯皮,作风漂浮,办事拖沓,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行为属于“为官不为”。公职人员因违规决策、错误履职、滥用职权,造成工作失误,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为官乱为”。
《办法》强调,对单位和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采取书面检查、通报批评2种方式。对个人的责任追究方式采取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纪律处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6种方式。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影响和损害程度,确定以下4种责任追究方式:情节轻微,影响和损害较小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影响和损害较大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和损害重大的,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洞口县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