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整改落实和成果运用 做实巡察“后半篇文章” ——省委巡视办主要负责人就学习贯彻《关于加强市县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二十条措施》答记者问

文章来源: 湖南日报  时间: 2022-05-13 07:11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刘燕娟

通讯员张振洲

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市县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二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日前,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就《措施》制定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措施》的背景和重要性。

答: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巡视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巡视整改不落实,就是对党不忠诚、对人民不负责;要把整改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班子队伍建设,强化巡视成果综合运用,以巡促改、以巡促建、以巡促治。2021年12月,党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作出规范性要求。省委高度重视,省委常委会研究《意见》贯彻落实措施,把制定《措施》列入了今年省委发文计划。省委书记张庆伟多次就抓好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作出具体指示批示。

实行市县党委巡察制度以来,全省各市县党委认真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结合本地实际对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进行有益探索,取得明显成效。但从实践看,依然存在巡察整改日常督促督办机制不完善、整改不彻底、成果运用不充分等问题,影响了市县巡察工作整体效果。制定《措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重要论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做实市县巡察“后半篇文章”的迫切需要,是总结固化湘潭上下联动试点成果的具体体现,对推动新时代市县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您谈谈起草《措施》的总体考虑。

答:制定《措施》突出政治性、实践性、指导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贯彻上级精神,充分体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有关要求。二是着眼市县层级,推动中央《意见》精神向市县延伸、在基层落地落实落细。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有效补短板、强弱项,重在强化党委领导,推动责任落实,健全工作机制,深化成果运用。四是总结实践经验,系统梳理省委巡视和市县巡察的实践经验和湘潭上下联动试点探索成果,把经过实践检验的成熟做法上升为规范要求,适度创新,注重与已有制度规定相衔接。五是坚持实事求是,在注重有效管用的同时,预留政策空间,鼓励市县探索创新方式方法。

问:《措施》对市县党委强化整改工作的领导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措施》提出了三个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把抓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纳入党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纳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事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考核和年度述责述廉等内容。二是定期研究整改情况。明确市县党委每年至少听取1次关于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综合情况汇报,领导小组要督办党委作出的有关决议事项,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日常监督情况和问题线索办理情况汇报。三是领导干部带头督促整改。强调市县党委书记担负起巡察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做到“四个亲自”;纪委书记、组织部长要“一肩挑两职”;党委和政府其他班子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统筹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问:《措施》如何明确各方责任抓好整改落实?

答:《措施》对被巡察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巡察机构整改责任进行了明晰。一是推进被巡察党组织常态化整改,被巡察党组织承担巡察整改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对巡察整改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调整时要做好交接工作,杜绝“新官不理旧账”。二是持续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日常监督。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在抓好自身任务落实的同时,共同做好巡察整改日常监督。三是强化巡察机构对整改任务的全程跟踪督促。分别明确领导小组、巡察办、巡察组各自的职责任务,特别是根据基层实际需求,巡察办要主动作为,当好巡察整改工作的发起者、推动者、综合者,做到“补位”而不“越位”。

问:《措施》对整改环节哪些工作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答:《措施》把握关键环节,在《意见》的基础上,对巡察反馈、日常监督、线索处置、情况汇总、督查督办、整改公开、后续整改等7个重要环节提出落细落实措施。一是改进巡察反馈环节。领导小组成员、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参加反馈会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派员参加巡察情况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参加对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反馈。巡察反馈意见向被巡察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反馈时,还要向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通报;要求梳理出被巡察党组织需要重点整改的问题,和巡察专题报告一并反馈。二是整合日常监督力量。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巡察机构要指导被巡察党组织制定巡察整改方案,派员列席指导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纪检监察机关要牵头会同组织部门、巡察机构,对被巡察党组织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进行会审。巡察办在巡察进驻、反馈、整改以及市县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异动时,及时发函提示有关领导履行“一岗双责”。三是精准有效处置问题线索。建立问题线索巡中会商和移交预审、优先办理机制。四是定期汇总整改进展情况。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在集中整改期结束3个月内,通过巡察办向领导小组报送巡察整改监督情况;牵头办理巡察移交建议、整改共性问题的部门,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向巡察办书面反馈办理进展情况。五是加强整改督查督办。巡察机构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综合运用听取汇报、调研督导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必要时经同级党委同意,开展巡察整改“回头看”或巡察整改专项巡察。六是规范巡察整改情况公开。巡察办完善巡察整改公开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巡察整改公开工作。完善巡察整改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途径,积极回应干部群众关切。七是推动后续整改销号。被巡察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报告后续整改情况,直至问题完成整改。对被巡察党组织因情况变化等原因确难以整改的问题,建立会商研判机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销号。

问:《措施》对深化成果运用提出了哪些举措?

答:《措施》提出四项举措,深化成果运用。一是推进巡察期间的“立行立改”,对照上级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和有关部门通报的共性问题,可以“未巡先改”“未巡先治”。二是提出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听取巡察组介绍巡察“活情况”工作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把巡察发现的问题融入自身工作。结合巡察工作对被巡察党组织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宣传等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检查整改情况的监督。三是深化上下联动。统筹巡视巡察成果共享互用,上级巡视巡察机构应充分运用下级巡察成果,对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通报下级巡察机构作为工作参考,根据工作需要可调用下级巡察机构相关巡察资料。下级巡察机构应当将上级巡视巡察反馈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监督重点,积极推动解决。四是推动系统治理。有针对性地部署区域、系统、领域联动巡视巡察,推动同巡共治,推进监督、整改、治理有机贯通。

问:《措施》在实施保障方面有哪些措施规定?

答:《措施》主要从三个方面明确措施。一是对履行整改监督责任开展“再监督”,把市县党委推动巡察整改情况纳入省委巡视监督重点,把市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履行日常监督责任情况和巡察机构履行统筹督促责任情况,纳入省委巡视和市县巡察监督重点。市县党委要把被巡察党组织上一轮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本轮巡察监督重点内容。二是开展整改评估。市县党委要探索建立巡察整改评估机制,对评估发现的突出问题,督促被巡察党组织限期整改。三是严格通报问责。上级巡视巡察机构根据掌握的情况,对市县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工作进行综合评定,报经党委或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通报。对组织领导巡察整改不力、成果运用不充分,落实整改要求走过场,敷衍应付、虚假整改的,市县党委及其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及时约谈提醒被巡察党组织相关负责同志,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问:请谈谈如何抓好《措施》的贯彻落实。

答:省委对抓好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工作高度重视,提出了贯彻落实《措施》的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提升政治站位,认真抓好在本地区本系统的宣传解读,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措施》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严格落实责任,对照《措施》要求,做到责任上肩,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委巡视办将通过实地调研、指导督导、专题辅导、座谈交流等方式,加强对市县落实《措施》情况的指导、督促、检查,推动各级党组织扎实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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